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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电工程系实验室安全、卫生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22-09-12 00:00:00 点击:6599

第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、环境保护、消防是关系到人身和学院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。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,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,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原则,实行“群专结合”双重治理,严格杜绝各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。

第二条 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员,具体负责安全工作。对实验室不符合安全规定事项、或不利于安全因素进行监督,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实训操作、违规现象等。

第三条 各实验室(仓库)应根据各自特点,制定具体安全措施、警示装置等,张挂、放置明显位置;每逢重大节假日要重点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,采取措施,及时纠正。

第四条 对压力容器、焊接、振动、噪声、高温、高压、辐射、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,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
第五条 对易燃、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,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,并指定专人(2人)妥善保管。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所属系部主任签署意见,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,同时,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,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,并做好详细记录。

第六条 各种压缩气瓶,不可靠近热源,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,夏天要防止烈日曝晒,禁止敲击和碰撞,外表漆色要保持完好,专瓶专用,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。

第七条 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,禁止超负荷用电。不准乱拉乱结电线。

第八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,定期检查线路,测量接地电阻,每个实验室的用水、用电及其闸、阀启闭等安全,该实验室落实到人。

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购买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。活体动物实验后,不得将动物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,必须有专人负责进行清理、安全处置。

第十条 实验室内的消防设备不准随意移动或损坏,不得明火取暖,严禁抽烟。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,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,才能使用,有违反者,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。

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审核批准,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(包括:各种类型电炉、电暖器、电水壶、电煲锅、电热杯、热得快、电熨斗等)。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,除没收器具,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,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罚款。

第十二条 对违反操作,玩忽职守,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、被盗、污染、中毒、人身重大损伤,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,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,立即逐级报告;学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严肃处理,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;对隐瞒不报或缩小、扩大事故真相者,也予以从严处理。

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建实验室时,必须将有害物资、有毒气体的处理,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。

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完备安全防范设施,认真抓好落实。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,以任何借口借用、挪用,要定期检查,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。

第十五条 实验工作人员,应做好本室的整洁卫生工作。实验台橱应布局合理、摆放齐整,台面清洁;仪器设备摆放整齐、无灰尘;墙面、地面、门窗等应无积灰、蛛网等。

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,严禁存放与本室无关的杂物及物品,定期对实验(实训)室卫生、保洁工作进行检查、监督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保持良好的实验(实训)工作环境。

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专项安全、卫生检查(抽查)、评比、奖惩工作制度。

 

 

 

机电工程系   

2022年9月12日